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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760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許正順鄭威莉蘇芹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上字第760號

上訴人
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興新
訴訟代理人
余文恭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代理人
吳艾侖律師
複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陳麗卿即傑勝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清泉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福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清彥
訴訟代理人
郭春木
被上訴人
恆揚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時男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

      林哲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0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0年12月20日判決,茲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本判決命視同上訴人陳麗卿即傑勝工程行給付部分,於被上訴人以新台幣肆拾貳萬玖仟元為視同上訴人陳麗卿即傑勝工程行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視同上訴人陳麗卿即傑勝工程行以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捌仟肆佰捌拾玖元為被上訴人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同法第394條亦有明定。

二、查兩造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0年12月20日判決,惟就主文第四項:視同上訴人陳麗卿即傑勝工程行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捌仟肆佰捌拾玖元本息部分,脫漏被上訴人假執行之聲請,依上開說明,爰補充判決酌定相當擔保為准、免假執行宣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第463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蘇芹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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