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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829號

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吳謙仁蘇瑞華李瓊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829號

上訴人
康寧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會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馬潤明律師

按訴訟標的之性質可分為財產權之訴訟及非財產權之訴訟,後者

係指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者而言。經查,被上

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㈠確認康寧科技園區民國98年9 月25日所為

98年第3 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不存在;㈡康寧科技

園區98年9月25日所為98年第3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應予

撤銷;㈢確認康寧科技園區99年3月11日所為99年第2次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不存在。被上訴人請求裁判者為確認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決議之效力,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

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此項財產權訴訟之標的價額不

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核定為新台幣1,650,

00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 元,除已繳

4,500元外,其餘21,5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

               法 官 李瓊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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