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8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829號上 訴 人 康寧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會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馬潤明律師 按訴訟標的之性質可分為財產權之訴訟及非財產權之訴訟,後者係指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者而言。經查,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㈠確認康寧科技園區民國98年9 月25日所為98年第3 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不存在;㈡康寧科技園區98年9月25日所為98年第3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應予撤銷;㈢確認康寧科技園區99年3月11日所為99年第2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不存在。被上訴人請求裁判者為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效力,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此項財產權訴訟之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核定為新台幣1,650,00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 元,除已繳4,500元外,其餘21,5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 法 官 李瓊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王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