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82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829號
- 上訴人
- 康寧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會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馬潤明律師
按訴訟標的之性質可分為財產權之訴訟及非財產權之訴訟,後者
係指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者而言。經查,被上
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㈠確認康寧科技園區民國98年9 月25日所為
98年第3 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不存在;㈡康寧科技
園區98年9月25日所為98年第3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應予
撤銷;㈢確認康寧科技園區99年3月11日所為99年第2次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不存在。被上訴人請求裁判者為確認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決議之效力,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
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此項財產權訴訟之標的價額不
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核定為新台幣1,650,
00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 元,除已繳
4,500元外,其餘21,5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