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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07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鄭三源林玉珮梁玉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207號

上訴人
團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舜蕊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文銘律師
被上訴人
威生製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鈞
被上訴人
李瑞春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進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3月30日下午 4時在本院第 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就上訴人以系爭房屋作為廠房或酒廠轉運站使用,所得獲取之利益有何不同,具狀說明意見並提出相關證據。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梁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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