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0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207號
- 上訴人
- 團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舜蕊
- 訴訟代理人
- 黃毓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東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趙文銘律師
- 被上訴人
- 威生製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鴻鈞
- 被上訴人
- 李瑞春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進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3月30日下午 4時在本院第 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就上訴人以系爭房屋作為廠房或酒廠轉運站使用,所得獲取之利益有何不同,具狀說明意見並提出相關證據。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