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37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376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范晉魁律師
- 被上訴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楊延壽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昭全律師
- 複代理人
- 受 告知人 尚欣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受 告知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回復原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376號
受 告知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回復原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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