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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537號

返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林恩山陳雅玲黃國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537號

上訴人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幸
訴訟代理人
陳中興
被上訴人
卜樂視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惠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黃國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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