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張劍男、陳靜芬、彭昭芬
- 當事人帕米爾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優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573號上 訴 人 帕米爾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嘉男 訴訟代理人 徐東昇律師 被上訴人 優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家良 訴訟代理人 王俊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瑋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久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1月28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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