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魏麗娟、李媛媛、吳麗惠
- 法定代理人鄭森源、李鴻鉅
- 上訴人陽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陽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917號上 訴 人 陽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森源 訴訟代理人 張立中律師 被 上訴人 陽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鴻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2月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吳麗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吳碧玲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9…」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