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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917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魏麗娟李媛媛吳麗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917號

上訴人
陽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森源
訴訟代理人
張立中律師
被上訴人
陽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鴻鉅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2月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吳麗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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