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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
    魏麗娟李媛媛吳麗惠
  • 法定代理人
    鄭森源、李鴻鉅

  • 上訴人
    陽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陽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917號上 訴 人 陽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森源 訴訟代理人 張立中律師 被 上訴人 陽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鴻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2月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吳麗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吳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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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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