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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㈠字第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魏麗娟李媛媛吳麗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更㈠字第42號

上訴人
震天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兆齡
訴訟代理人
李念國律師
複代理人
許智婷律師
被上訴人
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增煌
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5月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吳麗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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