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再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再字第34號再審原告 甲○○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93,659元, 應徵裁判費26,745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25,745元 未據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 繳到院;逾限即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