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再字第5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再字第55號
- 再審原告
- 鮮美印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林爽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北縣土城市公所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請求廢棄原確定裁判,並請求再審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4,067,462元等,應徵裁判費61,93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