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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再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
    呂太郎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乙○○協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與再審被告協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再字第6號再 審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 再審被告  協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協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再審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四百萬元,應徵再審訴訟程序裁判費六萬零九百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受命法 官  呂太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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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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