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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再易字第4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王聖惠呂淑玲邱瑞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再易字第43號

再審原告
綠恩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再審事件,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0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7,83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邱瑞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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