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再易字第4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再易字第43號
- 再審原告
- 綠恩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再審事件,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0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7,83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