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林恩山、陳雅玲、黃國忠
- 當事人陳巧蓮、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上字第25號上 訴 人 陳巧蓮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律師 周漢威律師 被 上 訴人 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銘 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家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9月21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黃國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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