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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
    林恩山陳雅玲黃國忠

  • 當事人
    陳巧蓮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上字第25號上 訴 人 陳巧蓮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律師 周漢威律師 被 上 訴人 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銘 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家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9月21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黃國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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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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