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字第9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上字第97號
- 上訴人
- 鴻峻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春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莊惠傑等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0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送達於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其上訴期間至101 年11月18日即已屆滿,乃上訴人之第三審上訴書狀遲至101年11月20日始行到院,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