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易字第15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上易字第157號
聲 請 人即
- 上訴人
- 陳逸斌
- 訴訟代理人
- 吳志勇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聰仁律師
- 複代理人
- 相 對 人即
- 被上訴人
- 翌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素華
- 訴訟代理人
- 羅啟淵
李金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本院99年度勞上易字第157號判決聲請更正,爰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吳忠勇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吳志勇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茲經聲請人聲請更正,依首開規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