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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易字第3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吳謀焰李瑜娟許紋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上易字第37號

上訴人
自然興電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世明
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律師
複代理人
許如瑩
被上訴人
高妍甄
被上訴人
陳嘉淇原名陳素雲.
被上訴人
田雨隆
被上訴人
梁德寶
被上訴人
呂居榮
被上訴人
高獻智
被上訴人
戴盷祥
被上訴人
陳卉蓁
被上訴人
楊素英
被上訴人
鍾淑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複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6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開庭前7日陳報下列資料,並將繕本寄送對造:

一、上訴人方面:㈠何時收受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98年2月24日勞資調字第0980000167號開會通知單(開會日期:98年3月3日);㈡被上訴人陳卉蓁之97年4月及97年5月薪資明細表;㈢誤餐費之發放標準。

二、被上訴人方面:㈠陳卉蓁之平均工資僅以3個月計算之依據;㈡誤餐費之發放標準;㈢對上訴人100年4月28日陳報狀所附資料之意見。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許紋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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