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易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上易字第86號上 訴 人 中鎂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吳尚昆律師 徐宏澤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號 訴訟代理人 劉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薪資事件,因關於勞動契約終止之法律依據爭點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1月30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庭大廈地下一樓調解室續行爭點協商準備 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邱瑞祥 法 官 謝碧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