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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建上字第13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字第133號

上訴 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健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家抒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趨勢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森吉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複代理人
張倍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月1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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