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建上字第3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字第37號
- 上訴人
- 勁如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渭源
- 被上訴人
- 東澤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黎傳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66條之1規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0年1 月1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裁定書、送達證書可按(見本院卷第108、109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