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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建上字第43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李錦美黃雯惠鍾任賜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字第43號

上訴人
旭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訴人
李福東即力基工程行
上訴人
加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上訴人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訴人
豐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訴人
源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上訴人
申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上訴人
普慧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上訴人
隆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被上訴人
聯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被上訴人
觀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9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鍾任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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