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建上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字第43號上 訴 人 旭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李福東即力基工程行 加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上 訴 人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 訴 人 豐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 訴 人 源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上 訴 人 申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上 訴 人 普慧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上 訴 人 隆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被上 訴 人 聯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被上 訴 人 觀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9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鍾任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吳金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