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建上易字第2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易字第27號
- 上訴人
- 大華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鄭錦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保祿律師
- 被上訴人
- 石美大理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楊一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1月26日上午 9時5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易字第27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1月26日上午 9時5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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