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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054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劉勝吉蘇芹英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1054號

抗告人
信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慶達設備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復費用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2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76年2月7日核准設立,依相對人經營長達20餘年之期間,及其經營多項大型機械設計與買賣等業務項目,應可知其經營有成,名下應有充足資金可供週轉,然依相對人98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內容,相對人之銀行存款甚少。另依相對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示,相對人名下竟無任何廠房、機具、汽機車等財產,顯然無法經營前述業務項目,其所得及財產狀況與其經營項目所需之資金狀況不符。可知相對人確有隱匿財產,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如不對相對人所有財產實施假扣押,日後將有難以執行之虞,爰聲明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經查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其修復費用新台幣100萬元,聲請假扣押,就所主張之請求,業據其提出工程訂購單、保固切結書、郵局存證信函、電子郵件為證(見原法院司裁全卷),可認為已有相當之釋明。又抗告人主張相對人經營長達20餘年,且係經營多項大型機械設計與買賣等業務項目,然依相對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示,相對人名下竟無任何廠房、機具、汽機車等財產(見本院卷12頁),顯然與其經營項目所需之資產狀況不符,足見相對人隱匿財產,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如不許對相對人財產實施假扣押,日後將有難以執行之虞,堪認就假扣押原因亦已為相當之釋明。抗告人並陳明願供擔保,以補其釋明之欠缺。原法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准抗告人供擔保後得為假扣押,並無不合。相對人提出異議後,原法院裁定廢棄司法事務官准為假扣押之處分,並駁回抗告人所為假扣押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廢棄原裁定,裁定如主文。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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