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1347號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在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中瑞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共 同 代 理 人 陳世杰律師 孫德至律師 相 對 人 即 抗告人 張元銘 張鴻瀛 上 二 人 代 理 人 宋重和律師 彭成翔律師 抗 告 人 宏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沼 抗 告 人 聯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瀛 抗 告 人 崧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珠 抗 告 人 莊坤元 楊朝成 1 抗 告 人 蔡彥卿 梁榮輝 上 九 人 代 理 人 孔繁琦律師 鄧為元律師 邱淑卿律師 複 代 理人 葉君華律師 抗 告 人 尹章華 上列當事人等間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98年度全字第4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一項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瑞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在原法院之聲請均駁回。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瑞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抗告駁回。 聲請及抗告訴訟費用由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瑞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為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後,於抗告法院審理中,因情事變更致已無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者,而無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者,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駁回其聲請。 二、抗告人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開發金控)及中瑞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瑞創投)聲請意旨略以:其等均為案外人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鼎證券)股東,分別持有金鼎證券已發行股份總數42.9%、1.87%之股份,金鼎證券於民國98年6月30日股東常會完成董監選 舉投票後,主席即抗告人梁榮輝竟循抗告人尹章華及小股東等之建議,以開發金控行使董監選舉表決權有自身利害關係為由,依金鼎證券股東會議事規則第12條第2項,封存、剔 除開發金控之表決權數,並宣讀如附表一所示未計入開發金控表決權數之錯誤董監當選名單,對在場股東異議及程序動議均不置理,違法宣布散會。開發金控與中瑞創投與在場股東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4人合計代表股數約占金鼎證券已發行股份總數57.49%) 遂依公司法第182條之1及金鼎證券股東會議事規則第6條規 定,推選案外人蔡維力擔任主席繼續開會,延續未完成之計票程序,並將開發金控選舉權數計入投票結果,公告如附表二所示正確之董監當選名單,再進行臨時動議而完成該次股東常會議程,其中抗告人張元銘、張鴻瀛雖當選董事,但未合法表示就任,已無董事資格,且張元銘於98年7月16日經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處分停止執行業務1年。惟張元銘等未當選之人,竟於股東常會後當日晚間6時召開不合法之董事會議,推選抗告人張元銘擔任金鼎證券董事長。另98年7月間,抗告人宏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宏領公司)改派梁榮輝取代葉宗義,抗告人崧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崧領公司)改派尹章華取代莊坤元及改派莊坤元取代朱德芳,擔任其等代表,擔任金鼎證券之董事及監察人。張元銘等人自98年7月起,屢以金鼎證券名義向經濟 部辦理改選董監事、經理人之變更登記,均遭經濟部以董監選舉事項將部分股東選票封存,未計入選舉權,與公司法第19 8條第2項規定不符等事由,退件否准,迄無法登記為金 鼎證券董監事,亦無法完成證券商同業公會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商負責人登記。張元銘等人無執行業務資格,卻仍僭行金鼎證券董事長、董監事職務,不法掌控金鼎證券經營權,阻止開發金控及中瑞創投所指派合法當選金鼎證券第8屆董監事之代表人執行金鼎證券董監事職務, 造成金鼎證券對內無法形成有效決策,對外無法為行政申報及有效法律行為,甚至恐遭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第66條處分停業或撤銷營業許可,陷金鼎證券於營運風險之中致遭受重大損害,股東權益亦受嚴重影響,且據悉金鼎證券因無法完成負責人變更登記已導致銀行融資到期換約產生問題,資金融通往來中斷,被迫轉向利率較高之證券金融公司貸款。開發金控與中瑞創投已對張元銘等人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為避免金鼎證券、投資人權益及證券金融市場秩序與交易安全受重大急迫之損害,自有必要於上開民事事件確定前,以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禁止相對人繼續僭行金鼎證券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㈠張元銘或嗣後由宏領公司改派之法人代表、梁榮輝或嗣後由聯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和公司)改派之法人代表、陳怡文或嗣後由華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志公司)改派之法人代表、梁榮輝或嗣後由宏領公司改派之法人代表及蔡彥卿、楊朝成於法院判決確認其等與金鼎證券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前,不得行使金鼎證券之董事職權;㈡尹章華或嗣後由崧領公司改派之法人代表、莊坤元或嗣後由崧領公司改派之法人代表,於法院判決確認其等與金鼎證券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前,不得行使金鼎證券之監察人職權;㈢張元銘(或嗣後由相對人宏領公司、聯和公司、華志公司之法人代表及蔡彥卿、楊朝成改選之董事長)、張鴻瀛(或其他由張元銘或上開改選之董事長指定代理行使董事長職權之人),於法院判決確認其與金鼎證券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前,不得行使金鼎證券董事長職權。 三、經查,開發金控及中瑞創投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原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86號起訴狀、金管會98年7月16日新聞稿、 金鼎證券98年7月17日重大訊息公告、金管會98年7月1日金 管銀法字第09800082990號函、行政院院臺訴字0000000000 、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金管會98年6月1日聲明書、金鼎證券公司登記進度查詢單、經濟日報98年7月27日報導、 金鼎證券98年5月至8月月計表、金鼎證券涉及RS結構債案之報導、金鼎結構案起訴張平沼夫婦之相關報導、金鼎證券涉及台版馬多夫弊案之相關報導、自由時報95年2月15日報導 、頻果日報95年4月27日報導、工商時報95年4月28日報導、金鼎證券98年8月25日董事會議程、議事錄及重大訊息公告 、金鼎證券98年6月30日股東常會議事錄、第8屆第1次董事 會及常務董事會議事錄、金鼎證券98年6月30日及同年7月17日重大訊息公告、金管會98年10月22日網頁公告、鉅享網98年10月22日報導、金鼎證券損益比較、金鼎證券偽第8屆第1次至第3次董事會議事錄、98年7月1日工商時報、聯合報及 聯合晚報報導、98年7月2日中國時報及經濟日報報導、開發金控98年8月10日重大訊息公告、金管會98年7月1日第20次 臨時委員會議決議、經濟日報98年7月16日報導以資釋明。 惟查,金鼎證券已於99年11月22日召開臨時股東會改選董事及監察人,由案外人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益證券)之代表人林樹源、邱顯富、譚得誠、陳宜宗、賴勝章、林亞函、溫庭琪當選董事,李伸一、莊志成當選獨立董事,群益證券之代表人林水吉、簡再遠當選監察人,並由林樹源擔任執行長(董事長),於同日生效,有金鼎證券當日重大訊息二紙在卷可稽,兩造對此均不爭執,並表示無人質疑上開改選董事及監察人之合法性(本院卷第245頁)。金鼎證券 既由新任之董事及監察人行使職務,則本件張元銘等人是否為金鼎證券98年6月30日改選之董事及監察人,兩造雖仍有 爭執,但已無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至為顯然。開發金控及中瑞創投雖執稱金鼎證券雖已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惟張元銘等人是否尚實際行使職權,無法確定,本件仍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云云。然就張元銘等人是否仍執行董事或監察人職務,開發金控及中瑞創投並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之,已非足採,況開發金控及其關係企業已將所有金鼎證券之股份全部讓與群益證券,有開發金控之重大訊息公告在卷可查,則張元銘等人現在是否仍執行董事或監察人之職務,亦與開發金控及中瑞創投無關,其等上開所陳云云,洵無足採。從而,揆諸首揭說明,本件開發金控及中瑞創投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法院未及審酌金鼎證券於99年11月22日改選董事及監察人等情,而為准許之裁定,尚有未洽。張元銘、張鴻瀛、莊坤元、楊朝成、蔡彥卿、梁榮輝、宏領公司、聯和公司、崧領公司及尹章華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改裁如主文第2項所示。開發金控及中瑞創投就原法院駁回其等對張元銘 、張鴻瀛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部分,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開發金控、中瑞創投之抗告為無理由,張元銘、張鴻瀛、宏領公司、聯和公司、崧領公司、莊坤元、楊朝成、蔡彥卿、梁榮輝、尹章華之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太郎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劉坤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劉育妃 附表一: ┌────┬─────────────────────┬──────┬────┐ │職稱 │被選舉人 │得票權數 │選舉結果│ ├────┼─────────────────────┼──────┼────┤ │董事 │宏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元銘 │678,113,514 │當選 │ ├────┼─────────────────────┼──────┼────┤ │董事 │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鴻瀛 │664,638,266 │當選 │ ├────┼─────────────────────┼──────┼────┤ │董事 │華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怡文 │663,143,670 │當選 │ ├────┼─────────────────────┼──────┼────┤ │董事 │宏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葉宗義 │563,437,517 │當選 │ ├────┼─────────────────────┼──────┼────┤ │董事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智 │330,191,016 │當選 │ ├────┼─────────────────────┼──────┼────┤ │董事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維力│330,181,572 │當選 │ ├────┼─────────────────────┼──────┼────┤ │董事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羅慧萍│330,170,802 │當選 │ ├────┼─────────────────────┼──────┼────┤ │獨立董事│蔡彥卿 │551,872,242 │當選 │ ├────┼─────────────────────┼──────┼────┤ │獨立董事│楊朝成 │528,891,815 │當選 │ ├────┼─────────────────────┼──────┼────┤ │監察人 │崧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莊坤元 │407,262,933 │當選 │ ├────┼─────────────────────┼──────┼────┤ │監察人 │崧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德芳 │403,534,623 │當選 │ └────┴─────────────────────┴──────┴────┘ 附表二: ┌────┬─────────────────────┬──────┬────┐ │職稱 │被選舉人 │得票權數 │選舉結果│ ├────┼─────────────────────┼──────┼────┤ │董事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紹華│929,099,048 │當選 │ ├────┼─────────────────────┼──────┼────┤ │董事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智 │794,740,540 │當選 │ ├────┼─────────────────────┼──────┼────┤ │董事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維力│794,731,096 │當選 │ ├────┼─────────────────────┼──────┼────┤ │董事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羅慧萍│794,720,326 │當選 │ ├────┼─────────────────────┼──────┼────┤ │董事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彭孟洪│794,338,326 │當選 │ ├────┼─────────────────────┼──────┼────┤ │董事 │宏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元銘 │678,113,514 │當選 │ ├────┼─────────────────────┼──────┼────┤ │董事 │聯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鴻瀛 │664,638,266 │當選 │ ├────┼─────────────────────┼──────┼────┤ │獨立董事│廖芳萱 │929,099,048 │當選 │ ├────┼─────────────────────┼──────┼────┤ │獨立董事│鄭義 │748,128,554 │當選 │ ├────┼─────────────────────┼──────┼────┤ │監察人 │中瑞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育忻 │642,939,188 │當選 │ ├────┼─────────────────────┼──────┼────┤ │監察人 │中瑞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顧蓓華 │642,584,576 │當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