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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506號

假扣押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張宗權周玫芳林曉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1506號

抗告人
許秀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葉智慧間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99年8月3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為裁定(99年度執事聲字第8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因向第三人購買坐落臺北市○○區○○路15巷3弄2號3 樓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而向銀行申辦貸款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以支付頭期款,並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登記於相對人名下,頃聞相對人有私下賤賣脫產之行為,願供擔保聲請於90萬元之範圍內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

二、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以99年度司裁全字第509 號裁定准許抗告人本件假扣押之聲請。相對人不服,聲明異議,原法院以:抗告人就上開假扣押之本案請求未為釋明;且觀諸抗告人所提出其就相對人所提起之本案起訴狀影本,係請求相對人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予抗告人,足見抗告人之本案請求,非屬金錢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再抗告人所提出之錄音譯文,亦不能釋明有假扣押之原因為由,廢棄司法事務官之處分,並駁回抗告人之假扣押聲請。

三、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抗告人借款200 萬元,抗告人已對之起訴請求返還借款,故本件假扣押之本案訴訟為金錢請求,相對人急於撤銷假扣押,乃係欲將房屋變賣他人,爰請求廢棄原裁定。

四、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而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現行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規定,關於假扣押之原因,應由債權人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釋明之,尚難逕以擔保取代釋明之欠缺。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523 條規定,係指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住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情形。故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依法有釋明之義務,必待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倘債權人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法院不得准為假扣押裁定。

五、經查:

(一)抗告人聲請本件假扣押,先主張其向銀行貸款160 萬元購買系爭房地登記於相對人名下,因恐相對人處分系爭房地而聲請假扣押,毫無一語提及相對人向其借款200 萬元之事實,且抗告人完全未敘明其本案請求為何,原法院駁回其原聲請,核無不合。抗告人因原法院於駁回裁定理由詳載:抗告人就本件假扣押之本案請求未為釋明,且觀諸抗告人所提出之起訴狀影本,該本案請求亦非屬金錢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抗告人始於提起本件抗告時,主張相對人向其借款200 萬元云云,經核與其原始聲請假扣押之事由已完全不相同,且其於本院所提出之存款明細分類帳資料(見本院卷第8 頁),亦完全無法釋明其與相對人間有借貸關係之事實,故難認抗告人就本件假扣押之本案請求已合法釋明。

(二)抗告人雖提出錄音帶及錄音譯文欲釋明本件假扣押之原因,惟查該錄音對話,為相對人及抗告人之子吳嘉政於另案離婚訴訟中之雙方律師對話,該二律師在談論剩餘財產分配問題,此僅係該訴訟中兩造律師(註:抗告人之代理人同時亦為該離婚訴訟中吳嘉政之訴訟代理人)私下談論和解方案之對話,觀諸該錄音譯文,兩造律師原無談論處分系爭房地之事,係抗告人代理人不斷假設如抗告人不願以金錢協助其子吳嘉政處理分配剩餘財產問題,兩造律師始論及只能將系爭房地賣掉,惟此並非相對人本人表達之意見,抗告人亦未提出證據證明該和解方案已被接受或付諸實行,故自難以該兩造律師嘗試談論和解方案之錄音譯文,認為已釋明本件假扣押之原因。除此之外,抗告人並未提出任何可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本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假扣押之聲請,與法未合。

六、綜上,抗告人並未合法釋明本件假扣押之本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核與假扣押之要件不符,縱抗告人陳明願提供擔保亦無從足補其釋明之欠缺,故其假扣押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未詳查逕為准許之處分,尚有未洽,原裁定將該處分廢棄,駁回抗告人假扣押之聲請,並無不合,抗告人仍執陳詞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506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假扣押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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