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67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1679號
- 抗告人
- 林勝雄
- 相對人
- 楊再興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楊再興間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全聲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兩造間尚有原法院93年度執字第17142 號、98年度他字第28號、99年度訴字第36號、99年度訴字第 900號、本院97年度重上字第343 號等事件,於原法院及本院審理中,原裁定於本案判決確定前准予撤銷假扣押裁定,顯有違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原可隨時為之,不以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因假扣押之情事變更為其前提要件,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自明。易言之,即令假扣押之原因仍存在或假扣押之情事未變更,仍有保全必要時,債權人仍得聲請撤銷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相對人前聲請原法院對抗告人以98年度全字第58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此據原法院調卷查核明確,相對人聲請撤銷上開扣押裁定,本可隨時為之,原裁定予以准許,即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