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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假扣押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
    李錦美陳博享黃雯惠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容美醫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459號抗 告 人 容美醫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笙揚數位系統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裁全字第84號 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未依法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則以裁 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陳博享 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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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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