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459號抗 告 人 容美醫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笙揚數位系統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裁全字第84號 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未依法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則以裁 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陳博享 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