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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459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李錦美陳博享黃雯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459號

抗告人
容美醫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笙揚數位系統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裁全字第8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未依法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則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審判長 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陳博享

               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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