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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76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鄭三源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760號

抗告人
王權棋即東峯企業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鼎好工程有限公司、甲○○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0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已另行裁定駁回,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 月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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