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7號

聲請退還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張耀彩盧彥如林金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67號

抗告人
鉑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丙○○、乙○○、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所為99年度聲字第167號裁定,雖於書狀上記載為「異議狀」, 惟抗告人係對本院上開裁定聲明不服,而本案訴訟係可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則抗告人之聲明不服應以提起抗告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林金吾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