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67號
- 抗告人
- 鉑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丙○○、乙○○、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所為99年度聲字第167號裁定,雖於書狀上記載為「異議狀」, 惟抗告人係對本院上開裁定聲明不服,而本案訴訟係可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則抗告人之聲明不服應以提起抗告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