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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3號

聲請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陳駿璧陳邦豪李昆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93號

聲請人
尚昱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資遣費等事件,聲請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前,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98年度勞上易字第142號案件業經兩造於民國98年12月22日成立訴訟上和解而終結,有和解筆錄附卷可稽,聲請人遲至99 年4月27日始具狀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揆諸前揭規定,自有未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李昆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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