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93號聲 請 人 尚昱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資遣費等事件,聲請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前,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98年度勞上易字第142號案件業經兩造於民國98年12月22日成立訴訟上和解而終結,有和解筆錄附卷可稽,聲請人遲至99 年4月27日始具狀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揆諸前揭規定,自有未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