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93號
- 聲請人
- 尚昱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資遣費等事件,聲請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前,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98年度勞上易字第142號案件業經兩造於民國98年12月22日成立訴訟上和解而終結,有和解筆錄附卷可稽,聲請人遲至99 年4月27日始具狀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揆諸前揭規定,自有未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