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77號
- 聲請人
- 吉姆斯洋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偉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廖乃慧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本院99年度重上第143 號確定判決,已於99年8 月30日提起再審之訴,因本件之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不會因延後執行而毀損或滅失,聲請人願依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請准予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固定有明文。惟查:聲請人雖對上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99年度再易字第116 號),然該再審之訴業經本院以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判決駁回,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已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