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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7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張劍男翁昭蓉陳靜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77號

聲請人
吉姆斯洋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廖乃慧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本院99年度重上第143 號確定判決,已於99年8 月30日提起再審之訴,因本件之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不會因延後執行而毀損或滅失,聲請人願依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請准予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固定有明文。惟查:聲請人雖對上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99年度再易字第116 號),然該再審之訴業經本院以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判決駁回,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已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陳靜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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