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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王聖惠謝碧莉呂淑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號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481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第三審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前揭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29,715元,亦未委任律師或提出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7日書面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9年8月3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129頁),詎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訟查詢表可參(見本院卷131頁),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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