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10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101號
- 上訴人
- 富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炎堯
- 訴訟代理人
- 吳展旭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雍甯
- 複代理人
- 方莉莉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挺絹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俊明
- 訴訟代理人
- 陳博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6頁第13行起關於「新華碩公司並非上訴人之債務人」
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華碩公司並非上訴人之債權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