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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101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許正順滕允潔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101號

上訴人
富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炎堯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複代理人
徐雍甯
複代理人
方莉莉律師
複代理人
吳挺絹律師
被上訴人
陳俊明
訴訟代理人
陳博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6頁第13行起關於「新華碩公司並非上訴人之債務人」

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華碩公司並非上訴人之債權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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