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101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許正順滕允潔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101號

上訴人
陳俊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元;暨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應予補正。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