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陳嘉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243號上 訴 人 陳嘉彬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張弘明律師 上 訴 人 林碧雲 連若君 連梅君 張瑞玲 陳蓓玲 上 列 五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連銀山律師 上 訴 人 王瑞卿 何淑華 江阿香 邵蓓嵐 沈文宣 楊茵淇 昱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杜柏勳 上 列 七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涌誠律師 許樹欣律師 俞亦軒律師 黃旭田律師 被 上訴人 匯茂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游智誠 上 列 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張信陽律師 被 上訴人 李澤汝 盧明珠 上 列 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