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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24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吳謙仁李瓊蔭蘇瑞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249號

上訴人
葉張淑珠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被上訴人
張維杰
被上訴人
張維達
被上訴人
張維正
被上訴人
前列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素雯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李巾幞律師
被上訴人
張冠冕
2-404號
-206號

           樓之1

      鍋田雅子(即河野雅子)

            二丁目二十番地

      河野維光

            番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七頁關於「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謙仁、法官蘇芹英、法官李瓊蔭」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謙仁、法官蘇芹英、法官蘇瑞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蘇瑞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249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