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24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249號
- 上訴人
- 葉張淑珠
- 訴訟代理人
- 郭瓔滿律師
- 被上訴人
- 張維杰
- 被上訴人
- 張維達
- 被上訴人
- 張維正
- 被上訴人
- 前列3 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陳素雯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李巾幞律師
- 被上訴人
- 張冠冕
- 2-404號
- -206號
樓之1
鍋田雅子(即河野雅子)
二丁目二十番地
河野維光
番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七頁關於「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謙仁、法官蘇芹英、法官李瓊蔭」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謙仁、法官蘇芹英、法官蘇瑞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