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楊景川、全葳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264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楊景川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 被 上 訴人 即 上 訴人 全葳工程有限公司 全慧工程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宜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2月1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 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林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