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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277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許正順連正義蘇芹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277號

上訴人
新國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碧蓉
訴訟代理人
李維剛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明蒼律師
上訴人
台灣荒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錫麒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上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蘇芹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建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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