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277號上 訴 人 新國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碧蓉 訴訟代理人 李維剛律師 蔡世祺律師 吳明蒼律師 上 訴 人 台灣荒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錫麒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上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蘇芹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陳建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