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邱復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380號上 訴 人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朱秀晴律師 被 上訴 人 耕新綠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昆川 訴訟代理人 許嘉容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秋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1月1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 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陳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