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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406號

返還押標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林金村王麗莉陳秀貞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406號

上訴人
德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悅顏
訴訟代理人
謝佶燁
訴訟代理人
于茂勝
訴訟代理人
林俊杰
訴訟代理人
簡汶蕙律師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林務局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顏仁德
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押標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 年10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6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附註:上訴人98年3 月3 日、99年6 月14日函文內容與上訴人所為之主張不符,請上訴人具狀就該函文究以何事由(如: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解除系爭招標契約一事提出說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陳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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