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40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406號
- 上訴人
- 德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悅顏
- 訴訟代理人
- 謝佶燁
- 訴訟代理人
- 于茂勝
- 訴訟代理人
- 林俊杰
- 訴訟代理人
- 簡汶蕙律師
- 被上訴人
- 財團法人林務局職工福利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顏仁德
- 訴訟代理人
- 朱立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押標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 年10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6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附註:上訴人98年3 月3 日、99年6 月14日函文內容與上訴人所為之主張不符,請上訴人具狀就該函文究以何事由(如: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解除系爭招標契約一事提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