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44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442號
- 上訴人
- 創唯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春梅
- 訴訟代理人
- 蕭萬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哲倫律師
- 被上訴人
- 可勝科技(蘇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天賜
- 訴訟代理人
- 沈明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44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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