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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44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林金村周祖民王麗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442號

上訴人
創唯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梅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哲倫律師
被上訴人
可勝科技(蘇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天賜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王麗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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