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56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561號
- 聲請人
- 蔡依蓉
- 聲請人
- 蔡依潔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黃淑婉
- 聲請人
- 蔡傳吉
- 聲請人
- 蔡正雄
- 聲請人
- 蔡寄草
- 聲請人
- 蔡讚清
- 聲請人
- 蔡江彬
- 聲請人
- 蔡瑋庭
- 聲請人
- 蔡慶餘
- 聲請人
- 蔡永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鄭權律師
- 相對人
- 凡爾賽宮傢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銘章
- 訴訟代理人
- 邱天一律師
- 參加人
- 鄭水枝
- 訴訟代理人
- 陳佩貞律師
嵇珮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祭祀公業蔡初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聲請人蔡依蓉、蔡依潔、蔡傳吉、蔡正雄、蔡寄草、蔡讚清、蔡江彬、蔡瑋庭、蔡慶餘、蔡永煬為上訴人祭祀公業蔡初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祭祀公業蔡初係坐落桃園縣龜山鄉○○段680地號(重測前為坪頂大湖段546-6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上訴人於本件審理期間,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將系爭土地於民國100年5月24日,以共有型態變更為由,依派下員房份比例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等10人分別共有等情,此有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100年11月28日桃地登字第10000008881號函暨附系爭土地謄本、異動索引及100年5月20日桃資登字第222660號登記案等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2卷第29頁至第58頁),聲請人具狀聲請承當訴訟,並已獲上訴人同意(見本院1卷第333頁至第334頁)。雖被上訴人以延宕訴訟為由不予同意,惟本件訴訟標的即系爭土地所有權,聲請人既依祭祀公業條例登記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除權利主體異動外,仍援引先前上訴人所有訴訟資料續行訴訟,直接受訴訟結果之拘束,並無延宕訴訟之情,相對人反對承當訴訟,自無可採。是聲請人聲請承當上訴人祭祀公業蔡初訴訟,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