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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56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王聖惠呂淑玲傅中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561號

聲請人
蔡依蓉
聲請人
蔡依潔
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淑婉
聲請人
蔡傳吉
聲請人
蔡正雄
聲請人
蔡寄草
聲請人
蔡讚清
聲請人
蔡江彬
聲請人
蔡瑋庭
聲請人
蔡慶餘
聲請人
蔡永煬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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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銘章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參加人
鄭水枝
訴訟代理人
陳佩貞律師

      嵇珮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祭祀公業蔡初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聲請人蔡依蓉、蔡依潔、蔡傳吉、蔡正雄、蔡寄草、蔡讚清、蔡江彬、蔡瑋庭、蔡慶餘、蔡永煬為上訴人祭祀公業蔡初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祭祀公業蔡初係坐落桃園縣龜山鄉○○段680地號(重測前為坪頂大湖段546-6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上訴人於本件審理期間,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將系爭土地於民國100年5月24日,以共有型態變更為由,依派下員房份比例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等10人分別共有等情,此有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100年11月28日桃地登字第10000008881號函暨附系爭土地謄本、異動索引及100年5月20日桃資登字第222660號登記案等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2卷第29頁至第58頁),聲請人具狀聲請承當訴訟,並已獲上訴人同意(見本院1卷第333頁至第334頁)。雖被上訴人以延宕訴訟為由不予同意,惟本件訴訟標的即系爭土地所有權,聲請人既依祭祀公業條例登記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除權利主體異動外,仍援引先前上訴人所有訴訟資料續行訴訟,直接受訴訟結果之拘束,並無延宕訴訟之情,相對人反對承當訴訟,自無可採。是聲請人聲請承當上訴人祭祀公業蔡初訴訟,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傅中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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