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林恩山、郭松濤、陳雅玲
- 當事人新亞山水股份有限公司、五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619號 上 訴 人 新亞山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安 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律師 被 上訴 人 五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宗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張弘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6月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陳雅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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