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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
    林恩山郭松濤陳雅玲

  • 當事人
    新亞山水股份有限公司五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619號上 訴 人 新亞山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安 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律師 被 上訴 人 五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宗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張弘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9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1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陳雅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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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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