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619號上 訴 人 新亞山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安 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律師 被 上訴 人 五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宗 訴訟代理人 陳文通 黃世杰 陳建勳律師 張弘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 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漏列「 其餘上訴駁回」特予更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陳雅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