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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661號

返還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李錦美張松鈞許翠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661號

上訴人
歐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涵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律師
複代理人
賴志凱律師
複代理人
許卓敏律師
被上訴人
凱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正獅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翠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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