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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71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王聖惠傅中樂謝碧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718號

上訴人
達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隆
訴訟代理人
黃冠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韻如律師
被上訴人
弘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平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複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謝碧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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