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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737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王聖惠傅中樂呂淑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737號

上訴人
聯辰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玉霞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複代理人
歐德芳律師
被上訴人
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
法定代理人
王國武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代理人
鄭凱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3月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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