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7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3 日
- 當事人聯辰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葉玉霞、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王國武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737號上 訴 人 聯辰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玉霞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複 代理人 歐德芳律師 被上訴人 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 法定代理人 王國武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凱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3月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3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