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746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台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岳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元翎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鑫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代理人 洪聖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俊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9月23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 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張競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柳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