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77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張劍男翁昭蓉陳靜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770號

上訴人
台灣寶麗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建發
訴訟代理人
陳曉祺律師
被上訴人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被上訴人
周昌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代理人
劉桂君律師

梁堯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9月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陳靜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