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台灣寶麗隆實業有限公司、韓建發、志成股份有限公司、李添財、周昌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770號上 訴 人 台灣寶麗隆實業有限公司 法 定代 理人 韓建發 訴 訟代 理人 陳曉祺律師 被 上 訴 人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被 上 訴 人 周昌翰 共 同 訴 訟代 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桂君律師 梁堯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9月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陳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