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01號上 訴 人 大眾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其輝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 上 訴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葉銘功律師 鍾凱勳律師 陳君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五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80%,餘由大眾旅行社有限公司負擔。」之記載 ,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80%,餘由大眾旅行社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蘇瑞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賴以真